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科学评价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课程教学和课程体系持续改进的依据,结合我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两个方面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必赢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对各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学院或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七条 评价对象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针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进行评价。
第八条 评价主体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专业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学督导、专业教师、校友、用人单位、行业部门、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九条 评价责任人
二级学院院长为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评价方法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可采用校内和校外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来进行,可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和评议等来收集专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的相关数据。针对不同评价形式得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统计分析后,整理出统一意见和建议,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二级学院(专业)依据本办法和专业实际,制定相应的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确定合理的评价方法,开展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形成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后,提交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专业层面根据审议后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可用来微调专业培养目标,是专业培养目标修订和课程教学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学校每四年组织一次专业培养目标修订工作,从而形成“四年一次大修订、一年一次小调整”的专业培养目标修订制度。
第四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
第十五条 评价对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针对专业的课程体系。
第十六条 评价主体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专业负责人、课程(模块)负责人、辅导员、毕业生、校友、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同行专家、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七条 评价责任人
专业负责人是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直接责任人。各学院成立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评价小组主要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基础教学组织负责人或系主任、专业负责人、课程(模块)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学督导、辅导员、毕业生、校外专家等组成。
第十八条 评价方法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定性评价为分别向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本校专业教师发放调查问卷和访谈的形式,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定量评价可依据观测和收集数据来进行评价,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的有关课程体系评价的数据等。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原则上随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变更)进行,每四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条 评价程序
专业负责人组织收集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情况数据,确定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专业层面负责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运用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是专业培养目标能否达到预期质量标准的基础保障和依据,也是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原则上“四年一次大修订、一年一次小调整”,每年可微调一次课程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在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文档,包括评价实施办法、评价过程性材料、评价报告、整改材料等,由二级学院整理存档,要求材料完整、可追踪,并按照专业教学资料的要求进行存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